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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景革与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革,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652号原告张景革,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坤,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1号院97号。法定代表人罗仲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力精,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号*号***室。法定代表人赵树元,所长。委托代理人王颖,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张景革(以下称姓名)与被告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信投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东城交易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景革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坤、中润信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力精、东城交易所的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景革诉称:2007年1月29日我和东城交易所签订了《房地产委托代理人合同》,约定我委托东城交易所代为购买中润信投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的总价款为37734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该房屋系东城交易所于2007年1月29日和中润信投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委托协议》代购的,东城交易所有权和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在购买涉案房屋后,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是中润信投公司和东城交易所均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我名下。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中润信投公司和东城交易所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我名下。中润信投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张景革的诉讼请求。东城交易所辩称:同意张景革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2日,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安公司,甲方)与东城交易所(即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商品房26套,建筑面积为2429.81平方米,单位价格为每平方米5300元,总金额为12877993元;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按乙方指定购房人签署商品房合同按本市房管政策签约,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承诺乙方所购上述商品房在业主入住后3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东城交易所向巨安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巨安公司向东城交易所交付了11套房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15套房屋未交付。东城交易所于2008年诉至本院,要求巨安公司交付剩余15套房屋并协助办理15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于2008年9月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17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巨安公司向东城交易所交付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15套房屋,并协助办理上述15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该判决已生效。2007年1月29日,张景革与东城交易所签订《房地产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张景革委托东城交易所购买涉案房屋并代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购买价格为377340元。同年2月1日,张景革入住涉案房屋;2月3日,张景革向东城交易所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另查,巨安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更名为中润信投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08)朝民初字第17356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委托代理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张景革和东城交易所签订的《房地产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而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东城交易所向巨安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巨安公司应协助东城交易所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现张景革根据《房地产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东城交易所和中润信投公司为其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张景革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X房屋的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