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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速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陶冲与芮叶炳、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冲,芮叶炳,陈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速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陶冲。委托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叶炳。被告陈小芳。原告陶冲诉被告芮叶炳、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冲的委托代理人徐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芮叶炳、陈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冲诉称,被告芮叶炳曾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2013年9月26日归还3000元,尚欠37000元,并于还款当天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因本案两被告系夫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7000元。被告芮叶炳、陈小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芮叶炳、陈小芳系夫妻关系。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与芮叶炳认识,后被告芮叶炳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2013年9月26日归还3000元,尚欠原告37000元,芮叶炳于还款当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芮叶炳借陶冲现金人民币叁万柒仟圆整。借款人:芮叶炳2013年9月26日。”出具借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芮叶炳出具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原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芮叶炳向原告陶冲借款37000元,由原告提供的被告芮叶炳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芮叶炳、陈小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芮叶炳、陈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质证,应视为是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芮叶炳、陈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陶冲借款人民币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63元,由被告芮叶炳、陈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0×××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程冬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