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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雅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卓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雅民初字第7号原告:卓某。被告:伍某。原告卓某为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池万澄独任审判。现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助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洲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