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雅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卓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雅民初字第7号原告:卓某。被告:伍某。原告卓某为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池万澄独任审判。现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助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洲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