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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登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爱宝申请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爱宝,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登字第2号申请人:林爱宝,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申请人林爱宝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致远88”轮船员劳务工资债权26,000元。申请人提供了“致远88”轮船员工资清单、船员服务簿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拍卖船舶“致远88”轮有关的债权,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林爱宝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林爱宝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申请人提起确权诉讼的,应根据债权性质,明确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林爱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耀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