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本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本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郑立,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丽,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7栋1层1门。负责人孙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岩,该分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岩,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郑立、赵云丽,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秀岩、王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会员分别对《这该死的爱》、《绝不放手》、《又见茉莉花》、《爱的旅程》、《醒了》、《那片海��、《青藏高原》、《风雨中的美丽》、《雪域光芒》、《你不会回来》、《天空》、《那个冬季》、《雪》、《天亮了》、《我就是这样》、《白发亲娘》、《我的士兵兄弟》、《永远是朋友》、《十九恋歌》、《五星红旗》、《感恩》、《我还是挑我的》、《花样年华》、《青菜鸡蛋面》、《喝彩》、《不想骗自己》、《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我挑我的》、《大话爱情》、《两个人的世界》、《生日心愿》、《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爱简单》、《我比从前更寂寞》、《亲亲美人鱼》、《两个世界》、《日出》、《冷艳》、《回望》、《北京之雪》、《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爱如彩虹》、《分享》、《光芒》、《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画心》、《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某某》、《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倾城》、《我》、《两个下雪的夜》、《菠萝菠萝蜜》、《牧马人》、《穷浪漫》、《天下无贼》、《朋友难当》、《洪湖水浪打浪》、《采茶舞曲》、《月牙五更》、《牧歌》、《送别》、《天涯歌女》、《拔根芦柴花》、《无锡景》、《走西口》、《马儿啊,你慢些走》、《放风筝》、《浏阳河》、《大拜年》、《大坂城的姑娘》、《在银色的月光下》《人说山西好风光》《菩提树上的叮噹》8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实体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80首侵权作品;2、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4万元;3、承担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868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承担。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提出答辩:不同意原告音集协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没有证据予以支持。1、原告音集协不能以放映权侵权单独行使诉讼请求权,因为一部MTV作品是多人制作的,原告音集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诉的作品是原告音集协单独制作的。2、原告音集协所诉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且在全社会进行征收违反民诉法的诚信原则。3、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并不存在侵权��故意,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等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被告的行为不是放映电影,而是为消费者提供娱乐,所以不存在侵权的故意。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该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期间,原告音集协分别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刘媛媛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约定上述11家公司及刘媛媛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11家公司及刘媛媛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音集协对11家公司及刘媛媛所授权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11家公司及刘媛媛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音集协名义进行。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即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6月6日,上述11家公司除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至本案起诉时未到期外其余9家公司和刘媛媛分别出具声明内容为:我公司对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经授权后,原告音集协制作了七部音像作品,分别是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唱片,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该唱片共包含17张光碟。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唱片,版号为ISBN978-7-7999-2275-1,该唱片共包含10张光碟。3、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13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一》唱片,该唱片共有22首歌曲,版号为ISRCCN-F18-11-608-00/V.J6GDG-3482。4、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全是爱》唱片,该唱片共有13首歌曲,版号为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5、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13开门大吉流行金曲二》唱片,版号为ISRCCN-F18-11-608-00/V.J6GDG-3482,该唱片共有22首歌曲。6、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郑源擦肩而过》唱片,版号为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该唱片共有23首歌曲。7、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爱的奉献》唱片,版号为ISRCCN-A65-11-489-00/V.J6,该唱片共有65首歌曲。按照唱片内页所标注的著作权人,本案涉及的80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属于上述11家公司和刘媛媛。另查明: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是在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所属行业为餐饮、娱乐,经营范围为餐饮和KTV娱乐服务。2013年8月20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田军、李端的现场监督下,原告音集协参与证据保全的工作人员刘禹彤等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二层的VIP299房间,在包房内设置的视频点播系统终端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并用摄像设备对涉案80首音像作品播放过程进行摄制。之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将上述摄制内容刻录成光盘,连同点歌顺序清单等制作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863号公证书,对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证据固定。经法庭核对,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提供的光盘中的音像作品与原告音集协提供的上述七盘音像作品母带中的音像作品内容相同。再查明,原告音集协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音集协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等十一家公司和刘媛媛出具的声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等七部音像作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画面与音乐有机结合作为艺术表现形式,凝聚了导演、编剧、演员、摄影、服装、灯光、剪辑等创造性劳动,符合我国《著作权》规定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音集协提供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等七部音像作品出版物的外包装、光盘及内页均标注了���案80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前述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等11家公司和刘媛媛,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可以认定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等11家公司和刘媛媛分别为涉案80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集协取得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等11家公司及刘媛媛的相关授权,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在点歌系统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但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应当承担��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对于原告音集协要求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该赔偿额是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不予全部支持。因此对被告金港大连渔港分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结合本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收费标准、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为16000元。原告音集协诉请的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涉案的《这该死的爱》、《绝不放手》等八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八千五百元。被告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五百二十二元;被告本溪金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大连渔港分公司负担三百七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新代理审判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