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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升诉付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付志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升,男。被告付志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与被告付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公告程序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在未到法定开庭时间前,被告与原告取得联系,经双方自行协商,已就纠纷达成协议,双方间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和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王升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晖代理审判员  程显江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亚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