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升诉付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付志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升,男。被告付志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与被告付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公告程序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在未到法定开庭时间前,被告与原告取得联系,经双方自行协商,已就纠纷达成协议,双方间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和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王升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晖代理审判员 程显江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亚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