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新锁与郭宏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锁,郭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锁,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郭宏刚,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7日,宝鸡九宇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54号附1号。黄新锁与郭宏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85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除已付50000元外,剩余70859.90元的给付办法为,2014年1月23日付1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其余30859.90元。2014年1月23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