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刑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XX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刑二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工程处工人。2013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萨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先后在建设银行大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分行、光大银行大庆分行、工商银行大庆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大庆分行、交通银行大庆分行、中国银行大庆分行七家银行办理七张信用卡,后开始使用该卡多次透支,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共计透支本金合计208465.38元,李××返还19840元。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及交易明细、银行催款记录、还款通知书、银行还款证明及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李××有自首、部分返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诉人李××认为其恶意透支数额不属于巨大,应为较大,且其有自首、部分返赃情节。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证据未发生变化。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认为其恶意透支数额不属于巨大,应为较大的上诉理由,因法律规定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认为其有自首、部分返赃情节的上诉理由因原审判决已就该情节予以考量,故二审不予重复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审判员 陈××审判员 赵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