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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执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陶夏友与程伟、邱桢晓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夏友,程伟、邱桢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执字第451-4号申请执行人:陶夏友被执行人:程伟、邱桢晓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2008)青民一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2008)青民一初字第1752号对程伟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