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曹某甲、李某某与曹某乙、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李某某,曹某乙,肖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曹某甲,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致远,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又名肖勇),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李某某诉被告曹某乙、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李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曹某甲、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焦道友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段云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