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宾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38号林某申请执行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壮族,学生。被执行人黎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林某申请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黎红宾银行存款,发现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黎塘支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申请标的及受理费1137元扣划至本院户头,并清偿给申请人林某,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健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