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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宜宝与邹雄强、曾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宝,邹雄强,曾冬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宜宝,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邹雄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曾冬妹,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宜宝与被告邹雄强、曾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宜宝于2014年2月12日以决定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宜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宜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元,由原告李宜宝负担。审判员  余忠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祯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