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蔡丹与史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丹,史新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蔡丹。被告史新联(史新连)。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蔡丹与被告史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