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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蔡丹与史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丹,史新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蔡丹。被告史新联(史新连)。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蔡丹与被告史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