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5)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吴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剑霓。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倩兰。被执行人吴鑫,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吴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金613.78元、利息6.26元、客户服务费53.49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吴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160.47元、律师费500元、滞纳金37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鑫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吴鑫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鑫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754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