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张旭与刘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刘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张旭,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与被告刘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刘彬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