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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柴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柴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齐某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纠纷一案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雄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齐某因身体权发生纠纷,于2014年1月18日经钟祥市长滩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15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雄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