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芃与闫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芃,闫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原芃,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闫捷,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如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芃与被告闫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七十七元,由原告原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传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