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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芃与闫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芃,闫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原芃,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闫捷,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如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芃与被告闫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七十七元,由原告原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传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