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叶志荣与严位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荣,严位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叶志荣。被执行人严位球。上述申请执行人叶志荣与被执行人严位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8123.73元、受理费1176元、本案执行费7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位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除严位球在中国银行在存款622.65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向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严位球每年的分红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帐户。2014年1月24日,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将被执行人严位球分红款人民币13575.2元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14年1月26日,本院扣划严位球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5元。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4197.85元,并已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向本院支付了执行费112元。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简笑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