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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韩宏勇、张某某等人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宏勇,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湄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宏勇,又名韩勇、韩马儿。2007年1月30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辩护人游绍碧,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湄检刑诉(2013)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宏勇犯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宏勇及辩护人游绍碧、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韩宏勇在湄潭县范围内谎称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告人韩宏勇在被告人张某某处以150元的价格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用于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某又以8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告人韩宏勇先后骗取被害人邱某松、葛某峰、吴某义、袁某才、陈某军、葛某泽、刘某明、熊某林、王某然、冉某杨、江某模、夏某万、夏某新等13人共计人民币872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7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宏勇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称其诈骗金额为35600元,且案发后已退赔了33800元。其辩护人提出韩宏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诈骗金额应认定为32000元,且已全部退还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对起诉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韩宏勇谎称其不通过学习培训,便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增驾。于是,韩宏勇在被告人张某某处以每本150元的价格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用于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某又以每本8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告人韩宏勇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邱某松2500元、葛某峰8700元、吴某义9000元、袁某才和陈某军各11000元、刘某明和熊某林各900元、王某然和夏某万各10000元、冉某杨和江某模各6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宏勇已退赔了被害人刘某明、熊某林、王某然、冉某杨、江某模、夏某万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在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在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葛某峰的陈述。证明2012年5或6月份,我通过葛启学介绍,在韩宏勇处办理了一本驾驶证,当时我和韩宏勇谈的价格是8000元。我分两次在康泰医院保安室付给韩宏勇8000元钱,韩宏勇收了我8张卡片相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办下来后,我要求韩宏勇把摩托车执照绑在驾驶证上,韩宏勇和我讲成700元,于是我又拿给韩宏勇700元。十多天后,韩宏勇就把驾驶证给我,驾驶证上有B照和E照。后来,韩宏勇把我办的驾驶证拿去上网,但到现在都没给我,也没退钱给我。另外,袁某才还通过我介绍在韩宏勇处办理了一本驾驶证,一共花了11000元,钱是分两次付的,第一次是在康泰医院保安室,袁某才付给韩宏勇5000元,第二次是袁某才将6000元和资料从遵义带下来,由我转交给韩宏勇的。2、被害人刘某明的陈述。证明2013年年初,我听韩勇说能够找熟人办理资格证,我就喊他给我办理一本资格证,韩勇要了我900元钱,资格证办好后,我听别人说韩勇给其他人办理的证件都是假的,我就找韩勇把900元钱退回来了,资格证韩勇也收回去了。另外,熊林也让韩勇办理过一本资格证,也是拿的900元钱给韩勇,后来钱也退了的。3、被害人吴某义的陈述。证明2012年年底,通过葛启学介绍,我在韩勇处办理了一本驾驶证增驾。我见过韩勇两次,第一次在天慈医院保安室,我拿了7000元钱给韩勇,并给了他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和6张相片,要求韩勇将我C1照增为B2照,过了几天,我想增为A照,于是我在天慈医院保安室又给了韩勇2000元钱。驾驶证办下来后,我发现网上没有这个A照,我就问韩勇怎么回事,韩勇就把驾驶证拿走说去交警部门上网,到现在驾驶证都没拿给我,9000元钱也没退给我。4、被害人袁某才的陈述。证明2012年腊月间,我听李小华说他认识一个姓葛的人,可以不通过学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办一本要11000元。2013年年初,我到湄潭联系姓葛的那个人,并和李小华、彭玉强在天慈医院保安室,与姓葛的那个人和办证的人见面,我们讲好11000元办一本C证,当时我拿给对方5000元。过了几天,我将剩下的60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卡片相等资料拿给李小华,由李小华带到湄潭给了姓葛那个人,但至今我的驾驶证都没有办下来,钱也没退给我。5、被害人陈某军的陈述。证明2012年冬月间,我听徐立兵说他姨爹认识一个人,可以不通过学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于是我和徐立兵在天慈医院门卫室见到他姨爹和办驾驶证的韩勇,事先徐立兵就和对方讲好办驾驶证价格和手续,见面后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11000元钱和身份证、卡片相、手印指纹交给韩勇,韩勇说要到今年7月才能办下来,到时联系我,但一直都没有办下来。6、被害人葛某泽的陈述。证明2012年,我听葛启学说可以找人不通过学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我就让他给我办一本摩托车驾驶证,过几天,葛启学说要1000元才能办理,我就拿了1000元给葛启学,还有身份证复印件、卡片相,但到现在驾驶证都没办下来。7、被害人邱某松的陈述。证明韩宏勇是我堂姐哥,平时听他说他能够不通过学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我就请他给我办理一本小货驾驶证,讲成5500元,我先拿2500元给韩宏勇,后我媳妇又拿了500元给他。2012年腊月间,驾驶证就办下来了,我去交警查了没有驾驶证的信息,韩宏勇说还没有上微机,过了一段时间,韩宏勇就把他给我办理的驾驶证收回去了,到现在都还没有给我,3000元钱也没有退给我。8、被害人王某然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8日,我听娄必喜说他有个朋友能办驾驶证,1万元办一本,我就想给我儿子办一本。娄必喜让我先交6000元,余下的钱在拿驾驶证的时候交,同年5月11日上午,我拿给娄必喜6000元,娄必喜打了一张收条给我。6月份驾驶证办下来了,是韩勇给我的,我将剩下的4000元交给韩勇,并拿驾驶证到交警队查询,发现是假的,我就到派出所来报案。和我一起被骗的人有江某模、夏某万、夏某新、冉某杨。9、被害人夏某万的陈述。证明我听王某然说请娄必喜帮他儿子办了一本驾驶证,不通过学习就可以办理,办一本要花10000元,先交6000元,办下来后再交4000元。2013年5月,我就去找娄必喜办驾驶证,并交给他6000元。2013年6月8日,我与王某然一起到韩勇的住处拿驾驶证,分别将余下的4000元交给韩勇,韩勇将驾驶证拿给我们后,我们将驾驶证拿到公安机关去查,发现是假的,就来公安机关报案。10、被害人江某模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初,我听王某然说娄必喜可以在交警队办理驾驶证,我想办一本,就托王某然帮我向娄必喜问办驾驶证所需要的资料,几天后王某然告诉我说13000元买一本B照,要我先付给娄必喜部分钱。5月11日上午,我付给娄必喜8000元,并约定驾驶证拿到后再给他5000元,娄必喜打了一张收条给我。过了一段时间,一个叫韩勇的人通知我到湄潭拿驾驶证,我就怀疑是假的。后来王某然到交警队查了,发现驾驶证是假的,我就没有去拿驾驶证。11、被害人冉某杨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我听王某然说娄必喜给他儿子办了一本驾驶证,不通过学习就可以办理,我就想办一本小货执照。5月12日,我拿了6000元钱给娄必喜,他打了一张收条给我,并说驾驶证要12月才能办下来。6月份王某然儿子的驾驶证办下来了,他拿到公安机关去查,发现驾驶证是假的,我才知道我们都被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案。12、被害人夏某新的陈述。证明2013年农历5月13日,我听夏某万说有个姓娄的人可以办理驾驶证,过了几天,我就找到姓娄那人问办驾驶证的事情,姓娄的人说要11000元,我当场付给姓娄的8000元,姓娄那人打了一张收条给我,后来我到浙江去了,发现被骗后,我就打电话给夏某万让他帮我退钱,现在钱已退给我。13、证人李某华的证言。证明2012年冬腊月期间,袁某才想办理一本驾驶证,于是通过葛某峰介绍,袁某才花了11000元在一个人处办理驾驶证,袁某才是在湄潭县天慈医院保安室交给那人5000元,后来通过葛某峰转交给那人6000元,到现在驾驶证都没得。14、证人徐某兵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我介绍陈某军并通过葛启学牵线,陈某军在韩勇处办理了一本驾驶证,讲成11000元,钱和办驾驶证的资料是在湄潭县天慈医院保安室交给韩勇的。15、证人葛某学的证言。证明2012年3、4月,我听邱某松说韩勇给他办理了一本驾驶证,是交钱后没有通过考试就办理的,于是我就介绍葛某峰等人在韩勇手里办理了驾驶证。葛启锋是办理的小货执照,在天慈医院保安室他分两次交了8000元给韩勇,驾驶证办下来后是大货执照,葛启锋说要办个摩托车照一起合并在大货执照上,这样葛启锋又多交了700元给韩勇,后来韩勇把葛启锋驾驶证收回去说是上网,到现在都没有还给葛启锋。吴某义在韩勇手里办了一本增驾A照,吴某义从C增到B照,在我办公室当着我的面给了韩勇7000元钱,同时还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过了几天,吴某义想从B增到A,又在我办公室补了2000元钱给韩勇,驾驶证办下来后,韩勇又以上网名义把驾驶证收回去了。葛某峰给他遵义虾子的朋友介绍在韩勇手里办理了驾驶证,钱是他们自己交给韩勇的,是在天慈医院我办公室交的,韩勇收了钱后一直没有把证办下来。徐立兵通过我介绍在韩勇手里办了本小货驾驶证,价格是1万还是1万1记不起了,钱和资料都是在我办公室当着我的面交给韩勇的,到现在都没把驾驶证办下来。葛某泽通过我让韩勇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我将1000元钱和资料交给韩勇,但驾驶证一直没办下来。我给韩勇介绍办理驾驶证,韩勇给了我500元钱感谢我。16、证人娄某喜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初,王某然说想给他儿子办本驾驶证,我听说韩洪勇给他妻子的兄弟办了一本驾驶证,没有通过学习考试,是直接交钱买的。我就问韩宏勇办得到不,韩宏勇说能办到,10000元办一本小货驾照,13000元办一本大货执照,我给王某然说了后,王某然答应了。过了几天,王某然说先付一半的钱,并说夏某万等人都要办,我就打电话问韩宏勇,韩宏勇说可以,并叫我把钱收齐了给他,然后王某然、冉某杨、江某模、夏某万等人先后交给了我26000元,王某然、冉某杨、夏某万每人给了6000元,江某模办大货执照给了8000元。5月13日,我把26000元交给韩宏勇,韩宏勇付给张月桃房租2000元,因为我和韩宏勇都是住张月桃家的房子,那2000元钱是我们一起的房租,所以韩宏勇就打了24000元的收条给我。约一个星期后,夏某万带他侄子到砂厂找到我,说他侄子也要办小货驾照,交给我8000元钱,我打了收条,但我一直没交给韩宏勇。韩勇把驾驶证办下来没几天,王某然就打电话说驾驶证是假的,我就喊韩宏勇退钱,但韩宏勇没有退钱给他们,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17、证人张某桃的证言。证明娄必喜通过韩宏勇办理了四本驾驶证,一共交了24000元,后来驾驶证办下来后,有两个人来拿驾驶证,补了8000元给韩勇,但驾驶证经查询后是假的。另外,韩勇给熊林和刘某明各办理了一本资格证,每本资格证交给韩勇900元,后来我们发现资格证是假的,韩勇就将办理资格证的1800元退还了。18、证人刘某彬(刘某兵)的证言。证明其和韩宏勇是亲戚关系,2013年7月,其借给韩宏勇32000元,韩宏勇用于退还办理驾驶证的钱。19、被告人韩宏勇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我花150元让张某某在遵义给我办理了一本假驾驶证,然后我给他讲如果有人办证我就找他,张某某说要得。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我给一些亲戚说我能办理驾驶证和资格证,只要办证人提供卡片相、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纹卡等资料,增驾的还要提供以前驾驶证的复印件,不参加报名培训,也不参加考试,交钱就得驾驶证。我给办证的人讲证是真的,可以到交警队去查,还要上网,好让他们相信。我和办证的人讲好价钱后,先让办证的人交一半的钱,等驾驶证办下来后再交余下的钱,有些证也是一次交款后再去办证。然后我把办证人的资料收齐后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带到遵义去办理,张某某办好后就打电话给我,我再去张某某手里拿,我给张某某的是每证150元,张某某在何处办的、多少钱办的我不清楚。我总共办了9个假证件,共收了76200元,分别是邱某松2500元、葛某峰8700元、吴某义9200元、袁某才和陈某军各11000元、熊某林和刘某明各900元、王某然和夏某万各10000元、冉某杨和江某模各6000元。但后来他们发现证是假的,我就退还了熊某林、刘某明、王某然、夏某万、冉某杨和江某模的钱,共计退还了33800元。2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和韩宏勇是朋友关系,2012年,韩宏勇问我能否办假驾驶证,我说我有一个朋友能办。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韩宏勇开车带我到遵义沙坝赵某某处,我和赵某某谈好办理一本假驾驶证80元,并将韩宏勇的资料拿给赵某某,然后我给韩宏勇讲办一本证要150元。赵某某把证办好了,我把驾驶证后给韩宏勇,并从中获利70元。2012年冬至2013年6月期间,韩宏勇多次打电话给我说有人要办证,我让他把身份证复印件和卡片相各一张收拢后给我,并将要办证的类型写在上面,然后我到遵义找到赵某某,以每证80元的价格把证办好,回湄潭后我收韩宏勇每证150元。我一共给韩宏勇办理约10个假证,共获取利益700元,办证的类型有驾驶证和资格证。2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冬腊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某某先后多次打电话联系我,让我给他办理假驾驶证和资格证,每次都是他将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卡片相各一张给我,然后我就联系专门办假证的人办的证,每证40元,我按张某某资料上写明的办证种类办好后,张某某每证给我80元,我前后给张某某办理10个证左右,共获取利益800元。22、收条、领条、情况说明。证明韩勇在办理驾驶证期间,娄必喜分别收到夏某新、江某模各8000元、王某然10000元、冉某杨6000元,韩勇收到娄必喜24000元。2013年7月17日,韩宏勇退出赃款32000元,娄必喜退出赃款100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江某模和夏某新各8000元、冉某杨6000元、夏某万和王某然各10000元。2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经被害人陈某军辨认,确定韩勇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其11000元。24、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冉某杨、夏某新、王彬膑、邱某松、葛某峰、夏某万等人均未在交警部门办理驾驶证,吴某义未取得大型客车执照,刘某明、熊某林均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韩宏勇为夏某万办理的C1驾驶证正、副本系伪造的。25、户籍证明、(2007)湄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韩宏勇、张某某、赵某某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韩宏勇于2007年1月30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对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韩宏勇骗取吴某义9200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韩宏勇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其骗取被害人吴某义9200元的事实,但被害人吴某义陈述其找韩宏勇为其办理驾驶证增驾,分两次给付韩宏勇9000元,与证人葛启学的证言相互印证,故应认定被告人韩宏勇骗取被害人吴某义的金额为9000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韩宏勇骗取葛某泽1000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虽然被害人葛某泽陈述其让葛启学找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已将1000元及相关资料交给葛某学,证人葛某学在侦查机关也多次证明其为葛某泽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已将1000元给付韩宏勇,但被告人韩宏勇予以否认,且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已将1000元退还给葛启学,故对公诉机关指控韩宏勇骗取葛某泽10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韩宏勇骗取夏某新100**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害人夏某新给付娄某喜8000元后,证人娄某喜未告知韩宏勇,被告人韩宏勇在侦查机关也否认其知道娄某喜收取夏某新80**元的事实,且案发后,娄某喜已将8000元退给夏某新。故对公诉机关指控韩宏勇骗取夏某新1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韩宏勇提出其骗取金额应认定为35600元,其辩护人提出韩宏勇骗取金额应为32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宏勇在侦查机关曾多次供述其骗取76200元,不仅与被害人邱某松、葛某峰、吴某义、袁某才、陈某军、刘某明、王某然、夏某万、江某模、冉某杨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有证人葛某学、娄某喜、张某桃、徐某兵、李某华的证言,以及收条、领条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韩宏勇诈骗76000元的事实。故被告人韩宏勇的此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韩宏勇的辩护人提出韩宏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宏勇虽自愿认罪,但其诈骗次数多,被害人人数较多、影响较广,且诈骗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宏勇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宏勇诈骗金额76000元,属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韩宏勇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系初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被告人韩宏勇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韩宏勇已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韩宏勇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五、对被告人张某某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对被告人赵某某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伟人民陪审员 卢 城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