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丽侠与李彩侠、李彬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侠,李彩侠,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侠,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888132。被执行人:李彩侠,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彬,曾用名李斌,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04912。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彩侠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马元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双方经自行协商,申请人申请对该查封的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彩侠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马元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纪红光提供担保的皖S×××××号宝马牌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