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李永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李永基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基,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送达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递交上诉状,但未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12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曾庆聪审判员 :陈湛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