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璧法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毛明洋与戴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明洋,戴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毛明洋,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戴铭,男,汉族,成年人。原告毛明洋与被告戴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毛明洋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明洋撤回对被告戴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明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