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恢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姚清合、王小春与陈俊英、任合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清合,王小春,陈俊英,任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姚清合。申请执行人:王小春。被执行人:陈俊英。被执行人:任合群。本院在执行姚清合、王小春与陈俊英、任合群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俊英、任合群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淅川县人民法院(2011)淅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占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