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兴兰与鲁培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兰,鲁培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杨兴兰,女,194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鲁培柱,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杨兴兰因与被申请人鲁培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鲁培柱苏B×××××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舒城县杭埠镇杭埠街道河滨路00018964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杨兴兰提供担保的位于舒城县杭埠镇杭埠街道河滨路0001896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