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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兴兰与鲁培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兰,鲁培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杨兴兰,女,194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鲁培柱,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杨兴兰因与被申请人鲁培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鲁培柱苏B×××××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舒城县杭埠镇杭埠街道河滨路00018964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杨兴兰提供担保的位于舒城县杭埠镇杭埠街道河滨路0001896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