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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海民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韩恒星与王凤美、徐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恒星,徐永良,王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海民初字第0444号原告韩恒星。委托代理人朱同凯。被告徐永良。被告王凤美。原告韩恒星诉被告徐永良、王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恒星的委托代理人朱同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良、王凤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恒星诉称:要求二被告徐永良、王凤美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永良、王凤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被告徐永良向原告韩恒星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向韩恒星借到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8月18日止)。借款人承诺于2012年8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逾期部分借款人承诺自借款期之日起自愿另行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借款人签字:(指模)徐永良,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地址:海虞镇下塘×组×#,联系电话:138××××8869,2012年7月1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引起纠纷,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徐永良、王凤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2月2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1份、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1份、常熟市民政局结婚登记信息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永良与原告韩恒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徐永良借款后理应按时归还人民币100000元。现被告徐永良逾期未能归还,引起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韩恒星要求被告徐永良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韩恒星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0000元的主张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凤美与被告徐永良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徐永良、王凤美共同偿还。被告徐永良、王凤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良、王凤美归还原告韩恒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韩恒星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徐永良、王凤美负担(二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许文燕审 判 员  章保龙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