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罗玉惠)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少礼,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凤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思铭,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罗玉惠)。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罗玉惠)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据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如下: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甘岗路佳合工业区A103建成一个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废旧纤维布加热制料加工生产,上述项目面积约为600平方米,厂房为一层简易铁棚结构。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纤维布)-加热融化-拉条-切粒-成品-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有:拉料生产线1条、切粒机1台、搅拌机1台、封口机1台。被执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生产废水、生产废气,生产废水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排入村下水道,生产废气配套有水过滤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被执行人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办理上述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罗玉惠(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停止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2、对当事人罗玉惠(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罚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停止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据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如下:1、南环罚字(201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南环听告字(2013)0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3、《调查报告》;4、《立案登记表》;5、《现场检查笔录》;6、《询问笔录》;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8、《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罗玉惠)作出的南环罚字(201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停止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14日对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罗玉惠)作出的南环罚字(201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榄核京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罗玉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广钧审判员 何彤文审判员 邓志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兆明附录: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