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城执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朝妹与王连娥、潘荣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城执民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朱朝妹。被执行人王连娥。被执行人潘荣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连娥、潘荣荣所有的银行存款50.5万元或与价值50.5万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