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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城执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朝妹与王连娥、潘荣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城执民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朱朝妹。被执行人王连娥。被执行人潘荣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连娥、潘荣荣所有的银行存款50.5万元或与价值50.5万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