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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辖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辖初字第0003号原告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A0143室。法定代表人伍金发,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洪洋,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榆河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忠,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忠良,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琰,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爱斌,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泽民,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中胜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诉状的日期为2013年11月2日,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日期为2013年11月17日,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日期为2014年1月8日。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所提管辖权异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李汉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季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