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傅建樑与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樑,董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34号原告傅建樑。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洪练福。被告董文海。委托代理人董文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建樑与被告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文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傅建樑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文海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樑撤回对被告董文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傅建樑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