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海与申请人张继勇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杜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双方的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经通山县厦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通民调字(2013)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杜某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2014年2月12日,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签订的通民调字(2013)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的通民调字(2013)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