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海与申请人张继勇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杜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双方的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经通山县厦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通民调字(2013)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杜某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2014年2月12日,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签订的通民调字(2013)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的通民调字(2013)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