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立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六队维持待定维持原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艳,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六队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六队。上诉人张丽艳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32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被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六队为事业单位,原告张丽艳为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纠纷不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张丽艳的起诉。张丽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丽艳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单位编制内职工,该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被上诉人无故安排上诉人下岗20多年,仅发少量的生活费,上诉人的请求属于与被上诉人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且上诉人自收到仲裁裁决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六队系事业单位,上诉人张丽艳为该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