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子珍与张万发、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珍,张万发,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01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珍,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万发,男,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文斌,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子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万发、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万发、张文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5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解增光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