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姜利国与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贾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利国,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贾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姜利国。被告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龙。被告贾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利国与被告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贾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贾云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