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催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乔成贵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成贵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356号申请人乔成贵,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系郑州市管城区樱知叶服饰商行业主。申请人乔成贵(系郑州市管城区樱知叶服饰商行业主)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50005323792496、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郑州红叶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日、收款人为郑州金童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1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乔成贵(系郑州市管城区樱知叶服饰商行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