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9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源、蒋文平与被执行人耿培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源,蒋文平,耿培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970-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源。申请执行人蒋文平。被执行人耿培宾。申请执行人张洪源、蒋文平与被执行人耿培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597元。已执行3100元,未执行8497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9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