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英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唐立武与雷家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英执字第332-2号申请人唐立武,男,生于1965年9月24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申请人雷家明,男,生于1974年8月22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本院(2012)大英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雷家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帐号上的存款70450元。扣划至大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