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英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唐立武与雷家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英执字第332-2号申请人唐立武,男,生于1965年9月24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申请人雷家明,男,生于1974年8月22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本院(2012)大英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雷家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帐号上的存款70450元。扣划至大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