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海军与被申请人黄沙矿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军,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军,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成培华,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以下简称黄沙矿)。法定代表人:李雁军,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陈丰雷,系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职工。委托代理人:路林海,系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职工。再审申请人张海军因与被申请人黄沙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支持申请人与黄沙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黄沙矿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海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针对张海军申请再审的事由,黄沙矿是否应与张海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黄沙矿是否应为张海军恢复并续交社会保险的问题是本案审查的焦点。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张海军与黄沙矿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0月1日履行完毕,劳动关系终止。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双方应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张海军并未在黄沙矿继续工作且已领取了回乡补助金,黄沙矿亦没有延续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张海军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及一审程序中,张海军的请求为与黄沙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由黄沙矿支付相应的费用。恢复并续交社会保险是张海军在二审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相应的费用并不具有不可分性,故对该项请求本案不做处理。《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并非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责任主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该法的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直接关系。据此,原审依法判决驳回张海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张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保俊审 判 员 武 涛代理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