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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8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自龙与被执行人常培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龙,常培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883-1号申请执行人刘自龙。被执行人常培照。申请执行人刘自龙与被执行人常培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8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