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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廖某,女,生于1980年x月x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万驰英伦庄园。委托代理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生于1975年x月x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万驰英伦庄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