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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刘正军申请执行张祖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军,张祖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军(曾用名刘政军),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祖曦,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刘正军申请执行张祖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祖曦应给付申请人刘正军借款5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祖曦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遂依法对其部分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用以折抵本案案款。现经本院执行,全部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阎执字第0011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