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诉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徐小平与徐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平,徐鹏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诉保字第39号申请人徐小平。被申请人徐鹏举。申请人徐小平与被申请人徐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鹏举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鹏举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