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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泽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永军、陶大俊、赵联兵、严定兵、何正虎、晁如玖、李厚雪、翟立兵、韦松、郑楼富、蒋艳、丁军、郭爱、郑洪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永军,陶大俊,赵联兵,严定兵,何正虎,晁如玖,李厚雪,翟立兵,韦松,郑楼富,蒋艳,丁军,郭爱,郑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泽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蒋永军,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5********,汉族,住洪泽县高良涧镇洪渠街*号。被执行人陶大俊,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5********,汉族,住洪泽县高良涧镇人民路。被执行人赵联兵,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1********,汉族,住洪泽县高良涧镇临河村临宝路*号。被执行人严定兵,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5********,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河北路**号。被执行人何正虎,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6********,汉族,住洪泽县高良涧镇邓码村钱码组。被执行人晁如玖,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2********,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兴园路*号。被执行人李厚雪,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6********,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徐庄村*组**号。被执行人翟立兵,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中心小学。被执行人韦松,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8********,汉族,住洪泽县仁和镇派出所。被执行人郑楼富,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2********,汉族,洪泽县万集镇中心小学。被执行人蒋艳,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1********,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双龙路**号。被执行人丁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7********,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村镇建设服务站。被执行人郭爱,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6********,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机关大院。被执行人郑洪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4********,汉族,住洪泽县万集镇河北路**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永军、陶大俊、赵联兵、严定兵、何正虎、晁如玖、李厚雪、翟立兵、韦松、郑楼富、蒋艳、丁军、郭爱、郑洪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泽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蒋永军、陶大俊、赵联兵、严定兵、何正虎、晁如玖、李厚雪、翟立兵、韦松、郑楼富、蒋艳、丁军、郭爱、郑洪玉应向申请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人民币8583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泽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邱慎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