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民抗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郑宏与林峰、吴金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宏,林峰,吴金花,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抗字第9号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申诉人(原审被告):郑宏,女,1970年6月生,。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林峰,男,1968年11月出生,。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吴金花,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申诉人郑宏与被申诉人林峰、吴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商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郑宏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18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3)信检民抗2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商城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江平审 判 员 韩 洋代理审判员 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