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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向华与被告许新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号原告向华,女。被告许新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华与被告许新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