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向华与被告许新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号原告向华,女。被告许新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华与被告许新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