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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二终字第2号抗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住沂源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因一审判处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住沂源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因一审判处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住沂源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因一审判处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刘某、李某适用缓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均服判不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审 判 员  韩焕宗代理审判员  冯鹏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