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袁作洪与周贵平,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作洪,周贵平,汪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袁作洪,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蒋征成,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周贵平,男,汉族,务农。被告汪峰,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作洪与被告周贵平、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作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作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作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作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袁作洪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