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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袁作洪与周贵平,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作洪,周贵平,汪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袁作洪,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蒋征成,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周贵平,男,汉族,务农。被告汪峰,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作洪与被告周贵平、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作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作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作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作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袁作洪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