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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查峰、佘守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峰,佘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守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查峰因与被上诉人佘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查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查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查峰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查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查慧凌审 判 员  屈 健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卢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