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秋英与朱府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英,朱府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85号原告:吴秋英。被告:朱府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英与被告朱府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秋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秋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