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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秋英与朱府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英,朱府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85号原告:吴秋英。被告:朱府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英与被告朱府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秋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秋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