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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对外贸易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对外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小黄庄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钱端伟。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旭。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平谷区对外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6)平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市平谷区对外贸易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7日,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刘兵代理审判员  宁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