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张小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张小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责人彭天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小华,男,197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被告张小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宇 关注公众号“”